南京低保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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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低保申请条件:
一 、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3 、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 ,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
二、城市低保申请条件
1、无生活来源 、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 。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 、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残疾人低保申请条件
1 、未婚、离异或丧偶的成年精神残疾人员和智力残疾人员,可由本人(或亲属)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
2、未婚 、离异或丧偶的一级和二级成年肢体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 、视力残疾人员和综合残疾人员 ,可由本人(或亲属)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 。
3、其他未婚、离异或丧偶的成年肢体残疾、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视力残疾人员和综合残疾人员,在未就业期间,可由本人(或亲属)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
以上人员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 ,不受其原供养人的年龄限制。如需申领低保,则本人持有下列资料,去当地民政局办理:
1、户口簿 、身份证、婚姻证明 ,如有残疾人证、独生子女证的也带上;
2 、收入和房产证明,农村居民需带上土地承包经营证明;
3、申请之日前12个月家庭存款账户的流水单;
4、适龄劳动力未就业的,需带上就业登记证 、培训及推荐就业记录材料 。失业人员则带上失业证明;5、患病人员 ,带上此前1年内的诊断证明及治疗记录等材料;
6、其他特殊证明材料。
低保申请条件
1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凡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具有本地常住户口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由户主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组评议,张榜公示 ,乡镇审核后,报区、县民政局审核批准,按月发放保障金 。
3、南京市低保边缘户
持有南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 ,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低保标准的2倍,且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低保边缘家庭救助:
(1)大病患者(病种参照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 、门诊特定项目、门诊精神病种类);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3)父母一方死亡的未成年子女;
(4)单独居住的70岁以上老人;
(5)幼儿园学童、全日制在读学生;
(6)遭受突发性灾害或变故的。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 ,规范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申请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学生。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 、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
城市中存在一部分人均收入比低保对象要求的人均收入稍高的群体,但是由于他们享受不到低保对象能够享受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没有补贴 ,得不到教育、医疗 、住房等方面的救助,缺乏相关就业指导,所以他们的实际生活比低保户还要困难 。这类人群通常被称作“低保边缘户 ”。
随着该群体被关注度的提升 ,部分城市已经比照低保标准对此群体给出了明确的界定,例如,江苏省南京市在2005年开始将这个群体界定为: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5倍之内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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